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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来源:   更新日期:2016-11-17 10:54:18  浏览次数:

校教〔2017〕1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确保本科教学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学院及本科教学实验室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本科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第三条  每个本科教学实验室应设一名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安全工作。安全责任人有权停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规行为。

第四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与教师办公室要严格分割,禁止混用。

第五条  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安全保障工作。学院应定期对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六条  保持本科教学实验室设备、设施、室内、室外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在消防疏散通道上私自安装隔断堆放杂物。

第七条  严格按规定领取和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霉变、粉尘、细菌、疫苗等危险品。对三废(废气、废液、废渣)进行妥善处理。各种压力气瓶须按时,杜绝超期使用。

第八条  对于毒害品和剧毒化学品,要执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对有放射性物质、高频电源、超高压、大幅度振动、强烈持续噪音、高温高压热辐射、极强光闪烁等的场合及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与安全制度及相应保护措施,并有安全员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条  电气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禁止私拉乱接电线。要定期检查线路及通风设备,对公用电炉与电加热设备要指定专人管理,不得私用。

第十一条  严禁在教学实验室内使用电炊具、电暖器,严禁吸烟等。有违反者,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有权制止。

第十二条  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者,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学院报告。对隐瞒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应予从严处理。

第十三条  新建和改、扩建本科教学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合理建设。

第十四条  按照消防要求,妥善放置、管理和保养消防器材,指定专人负责,保持完好状态,了解其性能并掌握其使用方法,做到“三懂”、“四会” 即懂得本实验室的火灾危险性、懂得火灾预防措施、懂得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会扑救初期火灾。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

第十五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经领导批准,不得随便带出或外借。

第十六条  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任课教师及实验指导教师须全程在场指导学生,并负主要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在教学实验结束后,实验技术人员要整理好现场,关闭电源、水源、门窗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实验工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本科教学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十九条  以上条款表述未详尽、未涉及的,各本科教学实验室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考核制度,确保实验室的安全。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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