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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来源:   更新日期:2016-11-21 10:52:18  浏览次数:

校教〔2015〕1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检查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获得教学反馈和评定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课程考核制度,是客观、公正、准确检验教学质量的基本保障。

第二条  课程考核的目的旨在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与创新的能力。同时,促进教师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和内容。

第三条  凡属本科培养计划设置的课程均需进行考核。

第四条  学校鼓励学院进行考核方式的改革,支持采用适当、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课程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教务处在主管教学校长领导下,全面负责本科生课程考核工作的管理与实施。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教学督导联合组成的检查组,负责检查全校各类课程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本学院的课程考核工作,具体负责制定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考核、改革考核方式、评价考核效果。学院应成立由院领导牵头的院级课程考核检查小组,检查本学院的课程考核工作,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课程考核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课程考核方式可选择闭卷、开卷、讨论、答辩、调查报告、项目设计、实践操作、专业技能测试、课程论文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课程考核成绩均按百分制计分。

(一)考试课程应以闭卷笔试为主,总成绩可由结课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学院须根据课程特点明确结课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占考核总成绩的比例,所给分数均须有相应依据。

(二)考查课程要求考查全过程必须有详实记录作为成绩评定依据。

第八条  课程考核方式由系、部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在开课前确定,并经学院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主讲教师应在课程开始两周内告知学生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平时成绩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评出。

第十条  教学大纲、教学内容相同的课程,应采用同一试题或同一考核标准。

第四章  考试命题

第十一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应覆盖课程的主要内容,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既着重考核学生对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情况,也应通过相应难度的综合运用题,考察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批判思维和创新意识。

第十二条  考试命题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即主讲教师出题回避制。

第十三条  试题题目与近两年该课程考试所用试题相比,重复率不得超过30%,已建有试题库的课程需用试题库命题。

第十四条  试题应难度适中,表述简明准确。考试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题量应与考试时间相匹配。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特殊要求按具体规定执行)。采用开卷考试的课程,试题的答案要避免出现可从教材上直接抄录的内容。应减少单纯对知识记忆能力的考核。

第十五条  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考试试题尽可能采用多种题型。

第十六条  命题时须同时制订相应的参考答案及详细的评分标准。

第十七条  试题应采用教务处制定的命题格式;每题分值须明确标出;字迹清晰、图形准确;考试课程名称必须与教学实施计划中的名称一致,准确填写适用专业班级、考核方式、日期、时间等信息。未填写考核方式的以闭卷方式进行考试。考核方式为开卷考试的,命题教师要在卷首说明栏内注明开卷的具体要求(如携带资料范围等)。

第十八条  在同一次考试中原则上须使用AB卷,两卷要求内容相同,顺序变化,参数可做调整。开卷考试或单班的闭卷考试可只用一种试题。

第十九条  严格试题审核程序。试题由学院教学负责人审批后,方能办理试卷印制手续。

第二十条  已通过审核程序的试题,学院要安排专人负责打印发放试卷印制单。凡未审批或审批未通过的试题一律不予办理印制手续。

第二十一条  命题教师和接触试卷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如发生试题泄露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更换试题,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试卷印制

第二十二条  已办理印制手续的试题由命题教师或学院、系指派专人送印刷厂印刷,试卷印制完成后,指派专人取回进行分装并负责保管及保密工作。试卷交接时要注意检查试卷类型、内容、份数等。

第二十三条  承担试卷印制工作的印刷厂须与教务处签订试卷印刷及保密的相关协议。印刷厂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试卷印刷工作,并对试题及相关考试材料的安全保密负责。要有专人负责试卷的签收、印刷、装订、保管、发出,相邻两道工序之间应有严格的交接手续,试卷的印数严格按要求执行,各工序中出现的报废试卷应在下班前予以彻底销毁,禁止以任何形式将试题流失。由于工作失误造成漏印、错印、装订错误、缺页、缺量甚至试题内容泄露,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试卷用8开纸胶印,少于20份可复印。两张以上(含两张)的试卷必须装订。

第二十五条  每种试卷的印刷要当班或当日完成,特殊情况需跨班续印的,印刷厂要有严密、可靠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六章  考试安排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开设的所有课程均需进行考核,多个学期讲授的课程,每个学期均需考核并按学期评定成绩。(特殊课程须汇总后给出最终考核成绩)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试类型分为结课考试、补考、重修和结业生返校考试等。

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最后一周为考试周(校外实习环节须避开此周安排)。面向多个学院学生开设的课程的结课考试由教务处会同各学院统一组织实施,其他课程的结课考试由课程承担学院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参加结课考试时,需在考前提交有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病历证明必须是校医院出具),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方可缓考。申请缓考的学生须随下届考试。

第三十条  学生经过考核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可按规定参加以下考试:

(一)结课考试不及格且成绩在35分以上(含35分)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参加补考。结课考试成绩在35分以下的课程和实践类课程均不予补考,必须随下届重修。

(二)经过课程考核仍未取得学分的学生可在之后学年对应学期开学前三周内网上进行重修考试报名,重修考试随下届进行。每学期申请重修的课程学分累计不得超过20学分。因培养计划调整变更开课学期的课程,原则上需在该专业该课程开设的相应学期申请重修。

补考或重修考试通过后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样。

(三)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少于35学分的结业生,可在结业后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报名参加结业生返校考试,返校考试每年组织两次,分别在五月和九月进行,报名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第一周。考试成绩最高可记60分。

第三十一条  考场应按照座位数大于考生人数两倍的原则安排(如有特殊要求须经教务处核准)。

第三十二条  考场主考由课程承担学院指派,原则上应由该门考试课程的主讲教师担任。考场主考须提前15分钟将试卷送到指定考场,并在考试过程中履行考场主考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考教师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选派,各学院应按时足额完成监考选派任务。原则上每个自然班配备2名监考教师。监考教师必须是学校在职的专任教师、教辅人员或管理干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教务处核准),监考教师必须持工作证监考。

第三十四条  考试中出现违规情况的处理按照《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考试纪律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课程考核中被认定为违规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可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只在毕业学年对该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三十六条  多校区统一考试,开课学院应在各校区安排试卷分发负责人,该负责人应提前到达指定校区试题分发点,组织考场主考分发试卷,试卷由考场主考签字领取并于考前15分钟送达考场。

第七章  试卷评阅

第三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学院应立即按要求密封装订试卷并组织阅卷。两人及两人以上授课的课程,应集体评阅试卷,采用分题评分,流水作业。评卷人、核分人要责任明确。

第三十八条  试卷应按照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评阅,考核人数较多的课程要组织教师在评阅前统一评分标准。评卷中严禁随意变更评分标准。

第三十九条  评卷一律用红笔评阅、记分,记分必须字迹清楚、准确。同类试卷应使用统一评阅符号。如果原记分错误,需要改正的,必须由改动分数教师在原得分上划杠,签上自己的姓名,然后再标明应得的分数。

第四十条  评卷、复查教师应在试卷封面上相应的题号后签名。

第四十一条  对考试违规学生的试卷,阅卷时总成绩以零分记。

第四十二条  卷面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密封式试卷在最终成绩确定前严禁拆封。学院对个别明显不符合评分标准或存有较大疑问的试卷有权重新审定成绩。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对试卷进行大范围重新评卷或更改成绩。

第四十三条  考试成绩公布后,学生对评卷结果如有异议要求复查试卷时,须填写《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试卷复核申请表》,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课程承担学院,课程承担学院须安排任课教师和教学负责人一起复核试卷。复核后若有成绩变动情况,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报送教务处,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十四条  任课教师要在考试后一周内将成绩录入综合教务系统,并打印一份成绩单签字后随试卷装订。

第八章  试卷分析

第四十五条  试卷分析是考试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指导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考试评分结束后,每位教师应认真分析总结并填写《教学概要》中的相关项目。

第四十六条  综合基础课、各类精品课程、双语课程应统一进行该门课程的试卷分析,试卷分析应包括考核方式、考试(考查)形式、阅卷形式、成绩分布、平均分、各类题型分值及所占比例、试题覆盖面、各能力层次题目分值、试题难易程度、学生对知识点掌握情况及今后教学中对该课程教学改革及考核完善的建议等内容。

第九章  考核材料归档

第四十七条  考核材料归档要符合《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教学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应具备的材料有:试题、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学生考核成绩表、考场情况报告单及平时成绩评定依据等。

第四十八条  考核材料由开课学院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统一归档。

第四十九条  试卷密封装订须使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太原理工大学试卷封面》,封面项目填写内容要求完整、规范。

第十章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太原理工大学本专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5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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